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1、 城区现有建(构)筑物上不再审批设置大型看牌广 告,仅对店堂招牌设置进行审批(沿江沿河地段和街景整治除外); 2、新建楼房设置广告店招,根据《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新建楼房建筑设计方案中外墙广告、店招设置位置进行审定(大型户外广告牌需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置许可证,统一管理; 3、鼓励在沿江沿河结合城区亮化工程的实施设置广告; 4、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5、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店堂招牌设置审批 申请报建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城管办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店招设置申请(原件1份); 2、店招设置效果图(原貌及改造后效果彩图各1份,并附产权单位(人)签署意见);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3个工作日内办结。
店堂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1、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招(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一个段面店招规格相对统一,一门多店的应使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店招设置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使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2、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名称牌匾标识以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牌匾标识;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在建筑外墙立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商住楼可在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绘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招牌; 3、商业街区在其门面上方平行设置,使用喷绘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4、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以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匾额; 5、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店招; (2)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6、店招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店招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店招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牌匾标识; 7、店招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要求执行; 8、鼓励采用LED、单透贴等科技含量高的新材料制作电子显示屏、投影等形式新颖的广告、店招; 9、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店招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10、严禁未经批准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灯箱招牌,城市道路上不准摆放灯箱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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