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条件 (一)具备1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和50平方米以上的清洗场地; (二)污水处理设施规范齐备(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沉淀池规格至少长2米,宽1.5米,深1.5米),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三)洗车场设在院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四)场地必须硬化,硬化厚度不低于10厘米; (五)洗车场远离居民区; (六)因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同意开办的洗车场点承诺无条件拆除或重新选址。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城管办派员现场查勘,出具《机动车洗车场现场查勘意见书》; (三)符合设置条件的开办单位(个人)与市城管办签订洗车场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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