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凡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一、城市道路标准

(一)道路平整、残疾人、盲人标线及通道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水篦子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二)电杆、邮筒、消防水桩、电话亭、书报亭、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

(三)上下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沟(管)畅通,无积水,窨井盖、水篦子等设施完整,无缺损,不堵塞。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相接,无污水溢流。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

(五)公共汽车候车棚(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六)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脏车不得上路行驶。

(七)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废汽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禁止拖拉机、人力板架车入城。

(九)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按规定区域、时段营运,禁止驶入限制区。

(十)机动车停放归场,非机动车停放归点,车辆停放规范,场(点)内清洁卫生 。

(十一)座商归店,以卷闸门为界,不得跨门营业。

(十二)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十三)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

二、建(构)筑物容貌标准

(一)临街现有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安装空调、排气扇应高于地面2米。

(二)新建临街建筑物所属商店、门面不得设置实面卷闸门,现有经营商店、门面逐步改造,设置透空式卷闸门。

(三)临街房屋不得安装防雨棚,不得设置超出墙体的防护网(栏)。

(四)城区屋顶、梯道、立交桥、地下通道不得搭建、堆放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要求设置,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O米,并不得妨碍行道树绿化和行人通行。

(六)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七)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围墙,并粉饰美化。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牌。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施工围墙完整,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硬化处理,城区工地食堂不得使用固体燃料(煤、柴等),不得修建旱厕,必须设置水冲式临时厕所。废水归沟,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建筑施工噪声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园林绿化容貌标准

(一)行道树树形整齐、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树池封闭、树圈平整。树上无牵绳、无违规挂物、钉钉。

(二)花台、游园、绿点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绿地清洁。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雕塑应随时清洗除尘,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 城市卫生标准

(一)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和果屑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

(二)道路冲洗、清扫、保洁工作到位,干净整洁。

(三)“门前三包“工作落实,清扫与环卫清扫同步,全天候保洁,无空档地段和卫生死角。

(四)无乱丢乱扔,不随地吐痰。

(五)“门内达标”工作到位,办公区、宿舍区、居民区和宾馆、饭店洁净卫生。

(六)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不得乱倾乱倒乱放。

(七)城乡结合部无生活、建筑垃圾,无乱摆摊点。

(八)城区河道无生活、建筑垃圾,水面无漂浮物。

(九)城市中心区禁止销售粉状物建筑材料(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

(十)城市中心区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点,经审批设置的场点必须离公路200米以远,做到围栏收废,不乱堆乱放,收废不见废。

(十一)城区洗车场点布局合理,场地和进出口通道硬化,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干净卫生,不乱堆乱放,场地按要求绿化。

(十二)各种车辆运输散体、流体物品,必须覆盖、密闭,不得沿街撒漏。

五、户外广告标志的容貌标准

(一)户外广告、霓虹灯、灯箱、广告牌、店招、路牌、显示牌、画廊、张贴栏、读报栏、橱窗及各类招牌等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霓虹灯图案光亮应显示完整、醒目。

(二)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规范、醒目。

(三)临街单位和店堂的匾牌设置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不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或乱用不规范简化字。

(四)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无乱贴、乱画、乱刻。

(五)临街无破残标语、广告。

(六)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含 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乱散发宣传品(传单)。

(七)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报经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户外灯饰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和功能优良。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标准由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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