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绵城管委[2008]4号


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管执法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城管执法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公安巡警支队和市城管办讨论,并经市城管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城管执法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秩序管理,充分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大队争先创优意识,不断提升城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联合执法队伍和各公安巡逻大队。
  第三条  市城管联合执法队伍和公安巡逻大队依照相关法规及《绵阳市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细则》(试行),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第四条  城管执法工作考评得分,作为各单位月工作目标考评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公安巡警支队组织考核。考核由市城管办会同联合执法大队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并以此为奖扣分的依据。
第六条  严格实行逗硬奖惩制,每扣1分100元。奖分依照扣分金额总数计算分值,当月兑现。奖惩情况作为月度执法工作经费、城管执法补贴发放和年终城管执法工作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巡逻大队责任区内主要街道游摊商贩、违规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喷涂小广告等违章行为,每半月不得超出10件,每超5件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少于十件的奖大队月目标分2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大队月目标分:
(一)跨门经营(以门面计)每起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二)责任区内商家、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三)在城区主要街道乱停乱放每5处扣1分,非主要街道每10处扣1分;
(四)占用人行道堆放物品或在规定时间以外占道装卸货物的,每处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五)对辖区广场等公共区域管理不力,有市民遛狗或敞放敞养犬只的,每3只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六)在城区主要街道内乞讨人员有阻碍交通的、强讨强要的或违规使用音响、布幅广告、编造虚假信息乞讨的,每人次扣大队1分;
(七)责任区内有临时乱搭乱建现象及未经许可占道修理的,每处扣大队2分;
(八)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行道树、店铺门楣等处悬挂、张贴宣传品, 每处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九)责任区内绿化带、树木损坏严重或其他城市公共设施被人为破坏, 每处(株)扣大队月目标分1分;
(十)辖区内市容秩序管理不到位, 受到市城管办、支队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局领导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上领导、新闻媒介批评的每次扣5分;
(十一)辖区内占用城市道路乱摆放灯箱招牌和占道堆放、销售散体建材,每5处扣1分;
(十二)辖区内未经许可张贴小广告的,每5处扣1分;
(十三)辖区内商业噪音控制不力,每5处扣1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大队月目标分:
(一)辖区内跨门经营少于2处的,奖2分;
(二)辖区内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游摊小贩少于5处的,奖2分;
(三)无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和擅自占道装卸货物,奖2分;
(四)辖区内无未经许可占道进行商品促销宣传活动,奖2分;
(五)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未经许可占道装修现象,奖2分;
(六)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体育娱乐活动,奖2分;
(七)积极救助禁讨区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依法打击强讨强要违法行为,奖2分;
(八)严格查处偷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的违规行为,奖2分;
(九)犬只敞放敞养管理到位,城区公共场所无犬只,奖2分;
(十)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无城管违章行为奖5分;
(十一)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归点,无乱停乱放的奖4分;
(十二)查获制售假文凭团伙,每起奖5-10分;
(十三)积极参与城管综合整治行动,主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联系协调并解决辖区城管问题,收效明显,奖2分;
(十四)辖区内市容秩序管理较好,受到市城管办、支队通报表扬的每次奖1分,受到局领导通报表扬的每次奖2分,受到市上领导、新闻媒介表扬的每次奖5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且又需要奖扣、加重奖扣或调整的,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巡警支队研究,报市城管委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3月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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